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842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雨柔,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好万盛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山门社区第三工业区27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L。
经营者袁癸香。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