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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6刑初1868号
案件名称张长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长雨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6刑初186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长雨,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二部刑诉〔2019〕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长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长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长雨在北京市丰台区时代风帆大厦地下一层B033号摊位,销售明知是假冒“adidas”(阿迪达斯)、“NIKE”(耐克)、“UnderArmour”(安德玛)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后于2018年11月26日被民警查获。

现场起获带有上述商标标识的“NIKE”(耐克)夹克14件、“NIKE”(耐克)裤子8条、“NIKE”(耐克)T恤40件、“NIKE”(耐克)帽衫35件,“adidas”(阿迪达斯)棉服21件、“adidas”(阿迪达斯)短T恤123件、“adidas”(阿迪达斯)长T恤27件、“adidas”(阿迪达斯)外套168件、“adidas”(阿迪达斯)短裤18件,“UnderArmour”(安德玛)短T恤13件、“UnderArmour”(安德玛)长T恤31件、“UnderArmour”(安德玛)长裤18条、“UnderArmour”(安德玛)卫衣25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系假冒“adidas”、“NIKE”、“UnderArmour”等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服装的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214879元。

被告人张长雨于2018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长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鉴定证明、价格鉴定报告书、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及被告人张长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长雨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长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长雨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张长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长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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