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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知民初2号
案件名称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梁英超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2号 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村。

法定代表人:林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兵,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中华埠社区居委会南600米。

法定代表人:史文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财,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梁英超,男,汉族,1986年10月26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梁英超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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