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2号 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村。
法定代表人:林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兵,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中华埠社区居委会南600米。
法定代表人:史文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财,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梁英超,男,汉族,1986年10月26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梁英超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