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6396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美一惠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黎贝岭村富新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4W6JLU7E。
经营者:陶思培,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公民身份号码为512××××××××××××311。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大朗美一惠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