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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五指生足部反射区保健中心有限公司与邹城市五指生足道养生馆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2民初28859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五指生足部反射区保健中心有限公司与邹城市五指生足道养生馆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市五指生足部反射区保健中心有限公司;邹城市五指生足道养生馆;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2民初28859号原告:北京市五指生足部反射区保健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建工大厦A座12层1209-1210室。

法定代表人:田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鹏飞,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德堡路38号2幢六层601-12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被告:邹城市五指生足道养生馆,住所地邹城市东滩路1869号鑫源国际城0008栋109号。

法定代表人:王霞。

原告北京市五指生足部反射区保健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邹城市五指生足道养生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北京市五指生足部反射区保健中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市五指生足部反射区保健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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