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48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转委托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3号楼26层2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2057244J。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韦颖颖,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信嘉超市,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文化西路师范学院大门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03MA40WMK65R。
经营者:孙志刚。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因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信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称因诉讼费用缴纳超过法定期限,无法正常缴纳诉讼费用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