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915号原告: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新城铺镇府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三园13号5栋。
法定代表人:喻勇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鹏利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凤翔科技开发区三园13号。
法定代表人:陈朋,该公司经理。
原告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德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鹏利源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