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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与北京德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鹏利源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915号
案件名称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与北京德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鹏利源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北京德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鹏利源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915号原告: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新城铺镇府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三园13号5栋。

法定代表人:喻勇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鹏利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凤翔科技开发区三园13号。

法定代表人:陈朋,该公司经理。

原告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德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鹏利源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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