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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利都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知民初1102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利都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利都百货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知民初1102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侠,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XX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商铺。

经营者:陈华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明宗,北京市惠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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