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知民初1102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侠,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XX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商铺。
经营者:陈华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明宗,北京市惠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