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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天花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211刑初439号
案件名称宋天花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宋天花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211刑初439号 公诉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天花,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公刑诉〔2019〕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天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湘军、检察官助理朱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天花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宋天花购置打印机、封口机、真空包装机、封袋机等设备、工具,通过正规渠道多次批量购买“九总”牌15元装、20元装槟榔和“九总”散装槟榔,再从段某(另案处理)处大量购买假九总槟榔奖券20000张、假九总槟榔包装袋和假九总槟榔礼品袋11000套,然后采用割包方法以假奖券替换真奖券、拆封包装袋或更换外包装袋、使用假包装袋封包散装槟榔等方法在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湘湾小区XX栋306号家中制作假冒的小龙王“九总”牌槟榔,以明显低于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规定的市场价销售给他人。

经统计,被告人宋天花假冒“九总”槟榔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1020元。

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宋天花处扣押的小龙王产品的内、外包装袋及奖券上的“九总”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第11731851)上的“九总”注册商标标识,“sinovon”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第9398498)上的“sinovon”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相同。

被告人宋天花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天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宋某(九总槟榔督察员)的陈述,证人谭某某的证言及户籍资料,证人段某、黄某某、袁某某、龙某、邓某某、董某某、唐某甲、陈某某、唐某乙、苏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山公(三角)扣字[2019]240056号、240077号、240078号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提取笔录、从证人谭某某、被告人宋天花手机里提取的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及奖票物流信息单截图,对案笔录及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用于加工和包装九总槟榔的假包装袋、散装槟榔、假奖券等物品照片、账本照片,株公直(治)扣字[2018]0092号、0093号、0094号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从证人段某手机里提取的槟榔包装宣传图、奖票物流单及微信账号信息截图、视频资料,段某与宋天花、谭某某与宋天花的微信转账记录详单,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槟榔奖券使用说明,湘科咨[2018]知鉴字第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山市公安局三角分局高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株洲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宋天花的户籍资料及同步讯问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天花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宋天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天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根据被告人宋天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宋天花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天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

) 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   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实习李艳平 书 记 员 易 金 妹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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