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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刚与沧县伟丰汽车配件厂、沧州利达民用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848号
案件名称丁刚与沧县伟丰汽车配件厂、沧州利达民用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丁刚;沧县伟丰汽车配件厂;沧州利达民用机械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848号原告:丁刚,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县伟丰汽车配件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李天木乡皂坡村。

经营者:张彦伟。

被告:沧州利达民用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姚官屯乡姜庄子。

法定代表人:李吉升,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彪,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刚与被告沧县伟丰汽车配件厂、沧州利达民用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丁刚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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