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执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诗娴,女,1995年10月05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执行人:李丙志,男,1988年07月24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申请执行人丁诗娴与被执行人李丙志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7民初字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李丙志给付申请执行人丁诗娴13000元及相应利息。
因被执行人李丙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丁诗娴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丙志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丁诗娴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丁诗娴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07民初字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