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知民初38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水鹏渤汇金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府前街西延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23。
法定代表人:张英杰,该公司运营三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涵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府前街西延南侧鹏勃汇金广场1-1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3T。
法定代表人:石秀红,该公司经理。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涞水鹏渤汇金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保定涵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2019年12月23日,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涞水鹏渤汇金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保定涵镜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涞水鹏渤汇金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保定涵镜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