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2719号之一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统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53X4。
法定代表人:程某1。
被告:佛山市小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会聚胜工业区广星路20号首层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3MYY4D。
法定代表人:胡诗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继铭,广东晨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伟业,广东晨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统帅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小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