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5611号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88号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非凡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245号1栋2层14、16、18、20号。
法定代表人:赵勇岗,职务不详。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非凡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非凡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成都非凡眼镜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