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0293号原告:重庆厨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宝桐路**凯圣佳园**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0350113F。
法定代表人:袁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渠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新际商务中心**38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14791119。
法定代表人:朱晓华,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院**楼搜狐网络大厦****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3973318P。
法定代表人:许静芳,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厨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渠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重庆厨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厨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厨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重庆厨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