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5刑终100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候金鑫,1982年11月8日出生,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2016年8月22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7年9月1日解除社区矫正。
2018年6月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抓获,同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刑事拘留期满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辩护人谌长生、陈秀芝,重庆道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候金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渝0107刑初91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候金鑫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候金鑫自2017年11月以来,从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老家的作坊处购买假冒大众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老顶汽配城某门市进行销售,牟取非法利益。
2018年6月7日上午10时许,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经侦支队民警对该门市以及候金鑫租赁的两个仓库进行检查时,查获大量假冒大众牌的汽车滤清器,经对门市及库房内假冒大众品牌滤清器进行清点扣押,共计39种型号5842个。
经鉴定,候金鑫被查获的大众品牌滤清器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市场销售价为662232.35元。
2018年6月7日候金鑫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强制措施材料、前科材料、报案材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鉴定书及价格证明,证人邱某、陈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候金鑫的供述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候金鑫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62232.35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处罚。
候金鑫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候金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候金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对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滤清器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候金鑫上诉提出原判认定涉案滤清器的货值过高,实际已经销售出去一部分,应以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计算货值;
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候金鑫的辩护人提出相同观点的辩护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二审期间,候金鑫委托其亲属代为缴纳罚金10万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候金鑫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货值金额达6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刑罚处罚。
候金鑫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候金鑫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对候金鑫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对滤清器的货值认定过高的意见,经查,本案查获的39个型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滤清器均未售出,根据在案证据无法查明涉案滤清器的实际销售价格;
一审判决根据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在重庆地区授权的三家代理公司所出具的涉案滤清器的市场单价,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其货值,符合法律规定。
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候金鑫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候金鑫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鉴于候金鑫在二审阶段委托其亲属代为缴纳全部罚金,具有新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对其刑期予以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7刑初91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滤清器予以没收。
二、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7刑初91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候金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候金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34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