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746号原告:山东朵拉朵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海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龙,男,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毕强,经理。
原告山东朵拉朵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山东朵拉朵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朵拉朵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朵拉朵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计303元,由原告山东朵拉朵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