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91民初5462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钰婷,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弋江区和谐烟酒茶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3MA2P40EW6K。
经营者:翁晓梅,女,汉族,1982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祥宝,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弋江区和谐烟酒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汤丽娜 书记员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