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初11号原告:浙江锦浩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创新大道1199号。
法定代表人:黄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盟有限公司(ALLYHONESTLIMITED),住所地塞舌尔共和国马埃岛维多利亚市独立大道首都大厦309室(Suite309,CapitalCityBuilding,IndependenceAvenue,Victoria,Mahe,RepublicofSeychelles)。
法定代表人:李浩同,董事长。
被告:浩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万华区中华路一段158号10楼。
法定代表人:李浩同,董事长。
原告浙江锦浩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诚盟有限公司、浩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浙江锦浩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锦浩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锦浩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8852元,减半收取389426元,由原告浙江锦浩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