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知民初32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茂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育才路167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王锋。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保定茂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计399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