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9553号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守胜,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守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刘守胜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许国华人民陪审员 黄红梅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