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2438号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平安金融中心47、48、109、110、111、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316L。
法定代表人:马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新星,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欧盟达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道南岸杜家工业路南2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7L8182146XU。
经营者:杨柳媚,女,汉族,1985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2X。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欧盟达五金制品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25000元计算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