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41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内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自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文,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林,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美商内数位科技公司。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威明顿贝尔维尤路200号300室。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托丝·A·艾尼迪,该公司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放,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肇奇,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磊,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琦,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美商内数位科技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24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