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鑫旺万贵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02民初1238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鑫旺万贵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鑫旺万贵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2民初1238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迁迁(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鑫旺万贵副食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37号大江园南苑15栋梯间门面。

经营者:王蔓蔓,女,汉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鑫旺万贵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