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645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简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花溪陈记副食便利店,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徐家冲一栋。
经营者:陈永梅。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诉被告贵阳花溪陈记副食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