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328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菊,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潼南区万强厨卫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东安大道3号门市,注册号500223600097159。
经营者:甘万强,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潼南区万强厨卫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