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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义乌褀晟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337号
案件名称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义乌褀晟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义乌褀晟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37号 原告: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366号1-7层、9层。

法定代表人:卢孔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龙泉,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褀晟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聚贤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何红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钟亮,浙江锈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褀晟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10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420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原告吉信德公司在本案中涉案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12013××××.7,专利名称为“一种可扩展宠物活动空间的折叠宠物包”)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本案中,原告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基础已不存在,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如果涉案专利权经过行政程序最终确认仍然有效,则原告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新的证据重新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厦门吉信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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