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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刑初1964号
案件名称胡永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永安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刑初196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永安,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瑞安市永安鞋厂投资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4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9]13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永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永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底至9月18日,被告人胡永安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收取客户人民币1万元定金后,擅自在其经营的位于浙江省瑞安市的瑞安市永安鞋厂内生产标注、、注册商标的休闲鞋共3564双。

经鉴定,每双涉案休闲鞋生产成本价格为人民币13.9元/双,经营金额共计人民币49539.6元。

同月20日,被告人胡永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永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五查一联系”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胡永安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胡永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胡永安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永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检察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胡永安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永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假冒、、品牌的休闲鞋3564双,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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