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227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MSCO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楼(论岘洞,A&A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SEOMOONSU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余军,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临湘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余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2019年12月4日,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当日,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