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2081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雪健,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津区德感康寿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津马路136号、118附9号,注册号500381607202794。
经营者叶龙,男,1974年2月1日出生。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津区德感康寿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