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飞安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美诗怡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4民初45830号
案件名称飞安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美诗怡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美诗怡化妆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45830号原告: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注册号码110111-3137828。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美诗怡化妆品商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岗厦村东三坊58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8。

经营者:连伟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交纳1050元),本院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