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45830号原告: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注册号码110111-3137828。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美诗怡化妆品商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岗厦村东三坊58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8。
经营者:连伟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交纳1050元),本院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