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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武侯区蒜苗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07民初1349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武侯区蒜苗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武侯区蒜苗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7民初1349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蒜苗化妆品店。

经营者:何福松。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武侯区蒜苗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到庭参加诉讼,武侯区蒜苗化妆品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侯区蒜苗化妆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武侯区蒜苗化妆品店赔偿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3.武侯区蒜苗化妆品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是一家致力于天然绿色护肤的韩国化妆品品牌企业,于2009年在韩国创建“NATUREREPUBLIC”品牌,其该品牌于2013年正式登陆中国市场,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余种产品。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系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于2013年5月7日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5月6日,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包括润肤液、美容面膜、化妆品、滋养霜等,经大量宣传,该商标品牌芦荟胶接连荣获大奖,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经调查发现,武侯区蒜苗化妆品店在其店铺中销售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产品,侵害了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

蒜苗化妆品店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权利归属 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3年5月7日注册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

2013年8月19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株式会社纳益基尔(NATUREREPUBLICCO.,LTD.),2013年11月4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二、侵权行为认定 根据(2019)赣虔阳证内字第1301号《公证书》载明,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王空军于2019年12月19日来到成都市蒜苗,王空军以消费者身份购买“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一盒,并使用微信支付39元,取得小票一张。

小票抬头显示“蒜苗机投镇店”。

被诉侵权芦荟胶正面标识有“NATUREREPUBLIC”,侧面标签上标识有“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NATUREREPUBLIC……”字样。

另查明,武侯区蒜苗化妆品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何福松,经营场所位于成都市武侯区。

以上事实有,(2019)厦鹭证内字第97573、97574、97575、98127、98128、98129号《公证书》、(2019)赣虔阳证内字第1301号《公证书》、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损害后果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故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系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规定,武侯区蒜苗化妆品店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1049419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相同,均属化妆品。

被诉侵权商品正面及侧面标签上的使用的标识“NATUREREPUBLIC”与涉案商标相同,故被诉侵权商品为侵权商品。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系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规定,武侯区蒜苗化妆品店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1049419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相同,均属化妆品。

被诉侵权商品正面及侧面标签上的使用的标识“NATUREREPUBLIC”与涉案商标相同,故被诉侵权商品为侵权商品。

(2019)赣虔阳证内字第1301号《公证书》上载明的地址与武侯区蒜苗化妆品店工商登记的地址一致。

公证书所附小票抬头也载明“蒜苗机投镇店”,故武侯区蒜苗化妆品店实施了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其行为对涉案商标构成侵权。

武侯区蒜苗化妆品店庭前向本院提交了《店铺转让协议》及销售记录,本院认证,因该协议真实性不能查证,且签订时间为2020年7月30日,该时间在公证购买行为之后,本院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不予采信;

销售记录系复印件,真实性不能查证,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武侯区蒜苗化妆品店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维权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武侯区蒜苗化妆品店赔偿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侯区蒜苗化妆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芦荟胶;

二、被告武侯区蒜苗化妆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武侯区蒜苗化妆品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武侯区蒜苗化妆品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

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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