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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东与陈标、无锡市曲美内衣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6知民初369号
案件名称李海东与陈标、无锡市曲美内衣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海东;陈标;无锡市曲美内衣厂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知民初369号原告:李海东,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伟、许雨菲,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标,男,汉族,1976年11月21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无锡市曲美内衣厂。

住所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健康路五一工业园曲美内衣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5MA1R0UE5F。

经营者:陈标。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耀升,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海东诉被告陈标、无锡市曲美内衣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海东于2019年12月2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无锡市曲美内衣厂(经营者:陈标)银行账户为: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无锡港下支行,开户人:陈标,银行卡号:62×××75;

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港支行,开户人:陈标,银行卡号:62×××86;

3、支付宝账号:13×××99,姓名:陈标;

三个账户共计存款192万元进行查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无锡市曲美内衣厂(经营者:陈标)银行存款及支付宝存款192万元。

具体信息如下: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无锡港下支行,开户人:陈标,银行卡号:62×××75;

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港支行,开户人:陈标,银行卡号:62×××86;

3、支付宝账号:13×××99,姓名:陈标。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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