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知民初4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昌县利民周裔生百货店,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大沙镇下舍周家路口(利民购物中心大沙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8MA36KX4B2N。
经营者:周裔生。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昌县利民周裔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