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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万友、郑国强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2刑初132号
案件名称赵万友、郑国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万友;郑国强;岳倩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2刑初13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赵万友,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天津市北辰区人,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住天津市北辰区。

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17日,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俊成,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文刚,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国强,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河北省廊坊市人,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17日,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郝喆,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岳倩,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廊坊市人,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17日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王屹然,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津检二分院四部刑诉[20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万友、郑国强、岳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郭雪梅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赵万友及其辩护人黄俊成、被告人郑国强及其辩护人郝喆、被告人岳倩及其辩护人王屹然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9年2月,被告人赵万友雇佣被告人郑国强、岳倩,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郑国强家中,利用散装白酒灌装的方式生产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

2019年4月11日北辰分局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赵万友、郑国强、岳倩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的38度60年窖龄百年泸州老窖119瓶、52度60年窖龄百年泸州老窖115瓶、38度剑南春60瓶、52度剑南春12瓶,52度五粮液54瓶,42度海之蓝18瓶。

经鉴定,查获的上述白酒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按照被假冒白酒的真品市场零售价格认定价格合计人民币130341元。

2019年4月11日,北辰分局民警在天津市北辰区赵万友的租房处,查获赵万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的38度板城和顺白酒348瓶、40度十里香白酒132瓶、38.8度十八酒坊白酒84瓶。

经鉴定,查获的上述白酒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按照被假冒白酒的真品市场零售价格认定价格合计人民币60924元。

2019年4月11日,北辰分局民警在天津市北辰区租房处,查获赵万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的38度剑南春96瓶、52度剑南春636瓶、38度国窖1573白酒54瓶、52度国窖1573白酒84瓶、38度60年窖龄百年泸州老窖204瓶、38度30年窖龄百年泸州老窖138瓶、52度30年窖龄百年泸州老窖96瓶、39度五粮液9瓶、52度天之蓝222瓶、52度海之蓝245瓶、42度海之蓝792瓶、38度海之蓝168瓶、38度帝王风范344瓶、52度珍品帝王风范96瓶、52度津酒扁凤300瓶、40度津酒扁凤240瓶、52度小糊涂仙204瓶、38度小糊涂仙492瓶。

经鉴定,查获的上述白酒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按照被假冒白酒的真品市场零售价格认定价格合计人民币959597元。

其中,被告人赵万友生产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价值合计人民币1150862元,被告人郑国强、被告人岳倩参与生产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价值合计人民币130341元。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赵万友、郑国强、岳倩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查扣的假冒白酒等物证照片、岳倩手写清单、证人杨某、梁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被告人赵万友、郑国强、岳倩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万友、郑国强、岳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赵万友涉案金额1150862元,情节特别严重;

郑国强、岳倩涉案金额13034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犯。

案发后,被告人赵万友、郑国强、岳倩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赵万友有期徒刑四至五年;

建议判处郑国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建议判处岳倩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赵万友、郑国强、岳倩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赵万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和罪名不表异议,表示认罪。

赵万友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万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表异议,同时认为赵万友认罪认罚,到案后也积极配合调查,有坦白情节,其假冒白酒原料也来源于正规酒厂,制成后几乎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庭充分考虑赵万友认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国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不表异议,表示认罪。

郑国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国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表异议。

认为,1.郑国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属于从犯,应从轻处罚。

本案中郑国强与赵万友系雇佣关系,本案工具、材料都是赵万友提供;

2、郑国强庭前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3、郑国强参与制造的假酒未流入市场。

本案制假手段是以次充好,被告人在制假之初也考虑人喝了没有太大危险才制作,且参与制作时间短,情节较轻,案发前郑国强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属于初犯,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

被告人岳倩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不表异议,表示认罪。

岳倩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表异议,认为岳倩仅系赵万友的雇员,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

同时岳倩制作的假酒未流入市场,并未造成恶劣影响;

岳倩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庭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希望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第1047165号“剑南春”商标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第4662735号“海之蓝”商标、第4662736号“天之蓝”商标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公司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第1719161号“国窖”商标、第915682号“泸州老窖”商标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类商标上的注册商标;

第22254558号“津酒”商标是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第1262087号“小糊涂仙”是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第160922号“五粮液”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第3467940号“五粮液”文字商标是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第1658932号“板城”商标、第7089948号“板城和顺”商标是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33类酒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第1663452号“十八酒坊”商标是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第8878566号“十里香”商标是十里香股份公司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上述商标均在国家商标局核定的注册有效期限内。

2019年4月11日,北辰分局民警在天津市北辰区赵万友的租房处,查获赵万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的38度板城和顺白酒348瓶、40度十里香白酒132瓶、38.8度十八酒坊白酒84瓶。

经鉴定,查获的上述白酒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按照被假冒白酒的真品市场中间价格认定价格合计人民币60924元。

2019年4月11日,北辰分局民警在天津市北辰区租房处,查获赵万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的38度剑南春96瓶、52度剑南春636瓶、38度国窖1573白酒54瓶、52度国窖1573白酒84瓶、38度60年窖龄百年泸州老窖204瓶、38度30年窖龄百年泸州老窖138瓶、52度30年窖龄百年泸州老窖96瓶、39度五粮液9瓶、52度天之蓝222瓶、52度海之蓝245瓶、42度海之蓝792瓶、38度海之蓝168瓶、38度帝王风范344瓶、52度珍品帝王风范96瓶、52度津酒扁凤300瓶、40度津酒扁凤240瓶、52度小糊涂仙204瓶、38度小糊涂仙492瓶。

经鉴定,查获的上述白酒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按照被假冒白酒的市场中间零售价格认定价格合计人民币959597元。

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系被告人赵万友参与制作。

此外,被告人赵万友自2019年2月还雇佣被告人郑国强、岳倩,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郑国强家中,利用散装白酒灌装的方式生产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

2019年4月11日北辰分局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赵万友、郑国强、岳倩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的38度60年窖龄百年泸州老窖119瓶、52度60年窖龄百年泸州老窖115瓶、38度剑南春60瓶、52度剑南春12瓶,52度五粮液54瓶,42度海之蓝18瓶。

经鉴定,查获的上述白酒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按照被假冒白酒的市场中间零售价格认定价格合计人民币130341元。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郑国强、岳倩分别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有缴款单据为凭。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成案过程及抓获被告人赵万友、郑国强、岳倩的情况。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双口派出所制作的现场照片,侦查人员在被告人赵万友租用的天津市北辰区平房依法搜查的情况,发现并扣押板城和顺牌38度白酒348瓶、十里香牌40度白酒132瓶、十八酒坊牌38.8度白酒84瓶、剑南春白酒包材1540件(包括酒箱70个、酒盒420个、酒瓶标420个、酒瓶盖420个、手提袋210个)。

侦查人员对搜查物品制作扣押清单并拍照,相关照片反映了现场搜查情况。

同日,侦查人员在天津市北辰区平房,发现并扣押38度剑南春96瓶、52度剑南春636瓶、38度国窖1573白酒54瓶、52度国窖1573白酒84瓶、38度60年窖龄百年泸州老窖204瓶、38度30年窖龄百年泸州老窖138瓶、52度30年窖龄百年泸州老窖96瓶、39度五粮液9瓶、52度天之蓝222瓶、52度海之蓝245瓶、42度海之蓝792瓶、38度海之蓝168瓶、38度帝王风范344瓶、52度珍品帝王风范96瓶、52度津酒扁凤300瓶、40度津酒扁凤240瓶、52度小糊涂仙204瓶、38度小糊涂仙492瓶、泸州窖龄酒包材(包括百年泸州老窖酒盒540个、泸州老窖防伪标识540张、铆钉800枚、箱子38个、窖龄30年瓶盖540个、手提袋270个)。

侦查人员对搜查物品制作扣押清单并拍照,相关照片反映了现场搜查情况。

当日,侦查人员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郑国强家中发现并扣押38度60年窖龄百年泸州老窖119瓶、52度60年窖龄百年泸州老窖115瓶、38度剑南春60瓶、52度剑南春12瓶,52度五粮液54瓶,42度海之蓝18瓶、白塑料桶装白酒8桶、带水龙头灌装假酒机器、剑南春酒包材5箱(包括酒箱5个、手提袋15个、酒盒30个、酒盖30个、酒瓶标30个,共110个)、空酒瓶7袋。

侦查人员对搜查物品制作扣押清单并拍照,相关照片反映了现场搜查情况。

3.证人证言、询问笔录、辨认记录等。

证实赵万友租用两处房屋存放假酒及雇佣郑国强、岳倩制作假酒的事实。

4、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赵万友、郑国强、岳倩手机、手写清单及车辆情况。

5.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酒厂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人身份证明及产品鉴定报告。

证实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查扣的涉案各品牌白酒均系假冒商品。

6.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三份。

证实在天津市北辰区平房租房处查获38度板城和顺白酒348瓶、40度十里香白酒132瓶、38.8度十八酒坊白酒84瓶,总价值60924元;

在天津市北辰区平房查获得38度剑南春96瓶、52度剑南春636瓶、38度国窖1573白酒54瓶、52度国窖1573白酒84瓶、38度60年窖龄百年泸州老窖204瓶、38度30年窖龄百年泸州老窖138瓶、52度30年窖龄百年泸州老窖96瓶、39度五粮液9瓶、52度天之蓝222瓶、52度海之蓝245瓶、42度海之蓝792瓶、38度海之蓝168瓶、38度帝王风范344瓶、52度珍品帝王风范96瓶、52度津酒扁凤300瓶、40度津酒扁凤240瓶、52度小糊涂仙204瓶、38度小糊涂仙492瓶,总价值959597元;

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郑国强家中查获的38度60年窖龄百年泸州老窖119瓶、52度60年窖龄百年泸州老窖115瓶、38度剑南春60瓶、52度剑南春12瓶、52度五粮液54瓶、42度海之蓝18瓶,总价值130341元。

7.户籍材料等个人信息。

证实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8.被告人赵万友的供述:自2019年2、3月份雇佣郑国强、岳倩在廊坊市家中制作假酒,做一箱给加工费8元,灌装假酒的机器,包材,空酒瓶都是我给他们拉来的。

用于灌装假酒的白酒是我从河头新苑附近一个酒厂买的散装白酒。

每次做假酒我就把需要做假酒的包材及原材料拉到他们家,然后告诉他需要做多少箱,让他做完告诉我,我就将做好的假酒拉走。

北辰这边的两处仓库都是我租的,中河头村的那个仓库用来存放制作假酒用的包材和部分做好的假酒,东堤村的那个仓库存放的都是制作好的假酒。

9.被告人郑国强的供述:2019年正月二十左右在亲属介绍下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的家中生产假酒的,是给天津青光赵万友两口子灌装假酒。

赵万友把空酒瓶子、包材、散装白酒以及灌酒用的不锈钢桶拉到我们家,教给我们做酒方法,平时主要是我和我儿媳妇岳倩在家灌装。

好酒加工费一箱8元,次点的6元,给过几千元钱,都是与儿媳妇岳倩结账。

我们做过青酒、百年泸州老窖窖龄60年、剑南春白酒,还有五粮液白酒,海之蓝,津酒的扁凤白酒。

天之蓝、帝王风范、珍品帝王风范、小糊涂仙、板城和顺酒、十里香酒、十八酒坊、国窖1573白酒、百年泸州老窖30年我们都没有做过。

现场查获的酒都是我和岳倩一起做的。

10.被告人岳倩的供述:2019年2月24日左右,我公公郑国强在家里给我们提出来说给别人做假酒,材料有人送,我们就是负责做好后,他们再拉走。

后我们就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家中制作假酒。

赵万友夫妻给我们拉来了灌装假酒的工具机器、空酒瓶、原料散白酒、假酒包装材料。

大约是2月24日我和我公公郑国强就开始正式做假酒,那对夫妻过来了,教给我们怎么做假酒,每个步骤怎么做都教会我们了,教完了我们开始干活,他们就走了。

郑国强让我们与做假酒的人联系,做假酒期间郑国强负责往大桶里兑酒,往酒瓶里接酒,砸盖装盒装箱。

我负责贴标签,验酒、装盒装箱,有时候也砸盖。

我参与制作过剑南春、洋河海之蓝、扁壶花津、帝王风范、泸州老窖窖龄30年和60年、五粮液、青酒,其他的酒我没有做过。

每种假酒的数量我记不清了。

这些酒都是我和我公公郑国强做的,做好酒之后那两口子就过来拉走,有时男的来,有时候女的来,有时候一起来,我们制作假酒说好的是按箱计,剑南春、海之蓝、帝王风范、泸州老窖30年和60年、五粮液都是8月一箱,扁壶花津6元一箱,青酒5元一箱。

我们一共获利将近9000元人民币。

11.被告人赵万友、郑国强、岳倩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证实三被告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构成犯罪。

公诉机关提出给予赵万友有期徒刑四至五年的量刑建议;

郑国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三万元的量刑建议;

岳倩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三万元的量刑建议。

上述证据,均经本院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万友、郑国强、岳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赵万友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150864元,情节特别严重;

郑国强、岳倩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30341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构成共同犯罪。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赵万友、郑国强、岳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赵万友提供假冒商品的工具、材料并雇佣郑国强、岳倩,以牟利为目的,主导假冒商品的制作,系共同犯罪中主犯,应当对赵万友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万友被抓获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且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出有期徒刑四至五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郑国强、岳倩在全部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依法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郑国强、岳倩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具有坦白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被告人郑国强、岳倩亦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提出的给予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三万元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万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国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

)三、被告人岳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

)四、对本案中所扣押的假冒商品以及制造假冒商品的工具、原材料、包装、商标、标贴、防伪贴,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 浩审 判 员  王丽平人民陪审员  赵云刚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史凡凡书记员张雅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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