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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沙河市炫迈量贩式KTV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5知民初35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沙河市炫迈量贩式KTV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沙河市炫迈量贩式KTV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知民初35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市炫迈量贩式KTV(普通合伙),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京广路北段路东(变电站门口)。

经营者:姚月光,该KTV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河市炫迈量贩式KTV(普通合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2019年12月2日,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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