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609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立捷手机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618号金山工业区生活配套房15幢一层07店面。
经营者:谢松江,男,1992年10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立捷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