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959号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海威路G-23之二。
法定代表人:沈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信景、谢自成,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永康市东城润鹏门配件批发部,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金都华城一街25号。
经营者:王李俊,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永康市品发五金制品厂,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村牛栏头29号。
经营者:王李俊,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杭州市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东城润鹏门配件批发部、永康市品发五金制品厂、永康市品发五金制品厂、杭州市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二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19日,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