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民初382号原告:广州佰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01、303号1310房。
法定代表人:谈泽涛,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林财,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洪其瑶,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裕行,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佰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林财、洪其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佰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佰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佰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佰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