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234号原告:赖建玲,女,1976年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意,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7202011199801。
被告:晏红,女,1992年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原告赖建玲诉被告晏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赖建玲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等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赖建玲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赖建玲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建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赖建玲已预交33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赖建玲负担,退回赖建玲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