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82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瑜,山东环周(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栖霞市宝利金五金交电门市部,经营场所栖霞市市区商业路东侧3号,注册号码:370686600015630。
经营者:马玉翠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市宝利五金交电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2019年12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