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304刑初227号 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仁寿,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人贾仁寿因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2月12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月2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贾仁寿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曼,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朱明勇,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亚军,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蚌埠市淮上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人张亚军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乔烈武,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一部刑诉[2019]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仁寿、张亚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仁寿及其指定辩护人朱明勇,被告人张亚军及其辩护人乔烈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初,被告人贾仁寿在位于蚌埠市禹会区被告人张亚军的房屋内,存储大量散装白酒、空酒瓶、酒盒、瓶盖、外箱、礼盒袋等制酒原料和外包装材料,并制作假冒古井贡酒、口子窖酒、五粮液酒对外销售。
2018年10月至2019年初,贾仁寿以每件4瓶150元的价格,多次向周国家销售假冒古井贡酒、口子窖酒,非法获利68500元。
2018年11月底,贾仁寿以每件4瓶180元的价格向解继斌销售50件假冒古井贡酒原浆献礼酒,非法获利9000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初,被告人张亚军明知被告人贾仁寿制作、销售假酒,仍向其出租位于蚌埠市淮上区的房屋用来储存假酒原料、外包装材料和成品假酒,并为其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收取假酒货款。
2019年1月27日,公安机关对蚌埠市禹会区八里桥村出租房及贾仁寿驾驶的车辆进行搜查,现场查获散装白酒33桶、空桶15个、口子窖酒和古井贡酒的外箱400余个、外壳350个、上壳2000件、内盒880个,成套包材90件,内盒顶盖406个,瓶盖2500个,外箱广告贴10张,酒瓶3700个,手提袋600个,疑似假冒五粮液酒18瓶等物品。
2019年1月29日,公安机关对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天宇村的出租屋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古井贡酒酒盒280个,瓶盖1580个,内盒顶盖1200个,成套包材20件,外箱130个,手提袋400个,手提绳1000个,酒瓶920个,外箱箱贴1000张,疑似假冒古井贡酒献礼酒285瓶;
口子窖酒酒瓶780余个,酒盒190余个,瓶盖700余个、外箱100余个、手提袋300余个、瓶托2016个、疑似假冒六年口子窖酒36瓶;
散酒白酒7桶半、压盖机1台,铁片722个,螺旋桨513个等物品。
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古井贡酒包装材料、口子窖酒包装材料、285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酒,36瓶六年口子窑酒和18瓶五粮液酒均系假冒产品。
按实际售价和市场中间价格核算,上述被查获的假酒共计价值21000余元。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贾仁寿、张亚军,出示了淮上区公安分局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涉案企业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提供了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价格认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宣读了王维良、周国家、解继斌、贾茹等证人证言及被告人贾仁寿、张亚军供述及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仁寿、张亚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1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仁寿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仁寿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定性无异议,被告人应当认定为坦白,且如实供述,社会危害性小,属于以次充好,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系文盲,法律意识淡薄,请法庭予以考虑。
起诉书上的违法所得10万元只是经营数额。
被告人张亚军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从宽幅度比坦白大,请求量刑予以考虑,被告人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犯罪主观作用较小。
被告人没有获得利益,对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请求法院判处缓刑。
起诉书上的违法所得10万元只是经营数额。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初,被告人贾仁寿租用位于蚌埠市禹会区被告人张亚军房屋,在出租房内存储大量散装白酒、空酒瓶、酒盒、瓶盖、外箱、礼盒袋等制酒原料和外包装材料,并制作假冒古井贡酒、口子窖酒、五粮液酒对外销售。
2018年10月至2019年初,贾仁寿以每件4瓶150元的价格,多次向周国家销售假冒古井贡酒、五年口子窖酒,周国家将货款打入被告人张亚军农业银行卡中,再由被告人张亚军取出给被告人贾仁寿,周国家通过此种方式共向被告人贾仁寿支付货款53500元,后周国家又直接支付给被告人贾仁寿女儿贾茹货款15000元。
即被告人贾仁寿共计向周国家销售假酒68500元。
2018年11月底,贾仁寿以每件4瓶180元的价格向解继斌销售50件假冒古井贡酒原浆献礼酒,销售金额9000元。
被告人张亚军明知被告人贾仁寿制作、销售假酒,仍向贾仁寿出租位于蚌埠市淮上区的房屋用来储存假酒原料、外包装材料和成品假酒,并为其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收取假酒货款。
被告人张亚军收取被告人贾仁寿租金1200元。
2019年1月27日,公安机关对蚌埠市禹会区八里桥村出租房及贾仁寿驾驶的车辆进行搜查,现场查获散装白酒33桶、空桶15个、口子窖酒和古井贡酒的外箱400余个、外壳350个、上壳2000件、内盒880个,成套包材90件,内盒顶盖406个,瓶盖2500个,外箱广告贴10张,酒瓶3700个,手提袋600个,疑似假冒五粮液酒18瓶等物品。
2019年1月29日,公安机关对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天宇村的出租屋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古井贡酒酒盒280个,瓶盖1580个,内盒顶盖1200个,成套包材20件,外箱130个,手提袋400个,手提绳1000个,酒瓶920个,外箱箱贴1000张,疑似假冒古井贡酒献礼酒285瓶;
口子窖酒酒瓶780余个,酒盒190余个,瓶盖700余个、外箱100余个、手提袋300余个、瓶托2016个、疑似假冒六年口子窖酒36瓶;
散酒白酒7桶半、压盖机1台,铁片722个,螺旋桨513个等物品。
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古井贡酒包装材料、口子窖酒包装材料、285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酒,36瓶六年口子窑41%、400ml酒和18瓶新品52%、500ml五粮液酒均系假冒产品。
2019年11月25日,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出具蚌价认[2019]44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新品52%、500ml五粮液市场零售价为1099元/瓶。
2019年12月2日,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出具蚌价认[2019]45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口子窖六年41%400ml市场零售价为168元/瓶。
被告人贾仁寿查扣的白酒中285瓶古井献礼价值为285×(180元÷4瓶)=12825元;
36瓶六年口子窖价值为36瓶×168元=6048元;
18瓶五粮液价值为18瓶×1099元=19782元。
故被告人贾仁寿被扣押的白酒价值为38655元。
综上,被告人贾仁寿假冒白酒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16155元(68500元+9000元+38655元)。
另查明,淮上区公安分局扣押被告人贾仁寿涉案金额118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当庭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天宇村张亚军出租房扣押物品:古井原浆酒盒160个,古井献礼成品酒285瓶,古井酒瓶盖1580个,古井五年酒成套包材20件,古井献礼外箱130个,古井原浆献礼酒盒120个,古井原浆手提袋200个,外箱塑料手提200个,手提绳1000个,古井原浆献礼酒瓶920个,古井原浆内盒顶盖1200个,古井原浆外箱箱贴1000张,散酒6桶,压盖机一台;
口子窖五年空瓶566个,口子窖五年酒盒24个,口子窖酒六年空瓶220个,口子窖六年酒盒168个口子窖酒五年盖子309个,口子窖酒五年外箱65个,口子窖六年盖子411个,口子窖酒六年外箱59个,散酒25公斤每桶共1桶半,瓶托2016个,口子窖酒手提袋327个,口子窖酒六年成品酒9件共计36瓶,铁片722个,螺旋桨513个。
证实在被告人贾仁寿租用的张亚军房屋内存有大量的古井贡酒、口子窖酒的包装材料。
发现古井献礼成品酒285瓶,口子窖酒六年成品酒36瓶以及相关工具、材料。
2、蚌埠市禹会区八里桥村王维良家出租房扣押物品:口子窖六年外箱100个,口子窖五年外箱250个,口子窖五年壳350个,六年外箱22个,五年外箱1个,上壳2000个,古井献礼内盒880个,五年外箱内盒90箱,外箱60张,五年内盒顶盖400个,献礼内盒顶盖6个,瓶盖2500个,古井广告贴(外箱)10张,古井空瓶子3700个,礼盒袋(手提袋)600个,古井外箱10个,原酒27桶(25公斤每桶),空桶15个,五粮液3箱(每箱6瓶)。
证实在被告人贾仁寿租赁的仓库中存有大量的古井贡酒、口子窖酒的包装材料及五粮液3箱。
3、蚌埠市淮上区邱郢南北路上被告人贾仁寿的五菱面包车上扣押物品:原浆酒6桶(每桶25公斤),口子窖五年包装盒12箱,口子窖五年包装箱50个,一部蓝色华为手机)。
证实在被告人贾仁寿驾驶的面包车里查处大量的假冒口子窖、古井贡酒的包装材料及原酒。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在被告人贾仁寿仓库中存有大量的古井贡酒、口子窖酒的包装材料以及古井献礼成品酒285瓶、口子窖酒六年成品酒36瓶、18瓶五粮液酒。
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张亚军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表,证实2018年10月9日、2018年10月13日、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12日、2019年1月8日,周国家先后五次向张亚军的账户(尾号为1279)汇款,共计人民币53500元。
张亚军于2018年12月份向贾仁寿的账户汇款人民币25800元。
2018年8月10日向贾仁寿的女儿贾茹的账户汇款人民币10000元。
6、贾仁寿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明细单,证实2018年12月份,贾仁寿的账户收到张亚军的汇款人民币25800元。
7、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证实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情况以及其拥有第3007166号“口子窖”、第126348号“口子”注册商标,且均在有效期内。
8、口子酒价格证明,证实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与销售的口子牌系列产品的市场价格:五年口子窖400ml为100元/瓶;
六年口子窖400ml为140元/瓶;
小池窖500ml为180元/瓶;
十年口子窖500ml为298元/瓶;
二十年口子窖500ml为438元/瓶。
9、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证实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情况以及其拥有第1207092号、第160922号“五粮液”、第3467940号“五粮液”注册商标,且均在有效期内。
10、五粮液价格证明、说明函,证实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体有限公司生产与销售的五粮液系列产品的建议终端零售价:39%vol、500ml新品“五粮液”酒(透明盒)为699元/盒;
52%vol、500ml新品“五粮液”酒(透明盒)为1099元/盒;
39%vol、500ml“五粮液”1618酒为969元/盒;
52%vol、500ml“五粮液”1618酒为1199元/盒。
11、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证实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情况以及其拥有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第7196668号“古井贡酒原浆5年”注册商标,且均在有效期内。
12、鉴定聘请书、鉴定书,证实在被告人贾仁寿生仓库查获的6年口子窑成品酒36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285瓶、18瓶五粮液酒和包装材料等均系假冒产品。
13、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蚌价认定[2019]448号、[2019]45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补充价格鉴定,证实经价格认定,五粮液新品52%vol、500ml(透明盒)市场零售价为1099元/瓶;
口子窖六年41%vol、400ml市场零售价为168元/瓶。
14、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2月被告人贾仁寿因犯非法经营罪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15、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贾仁寿于2009年2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4年1月25日刑满释放。
1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贾仁寿、张亚军系抓获归案。
17、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贾仁寿、张亚军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8、王维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自己位于禹会区大庆二路西头的房子出租给贾仁寿。
2018年8月份开始租的,一个月300块钱,后期租房人电话就打不通了,就给了1个月的租金。
王维良辨认出被告人贾仁寿就是于2018年8月份左右租自己房子的人。
19、周国家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下半年开始,贾仁寿开始给自己送古井贡酒献礼五年和口子窖五年酒,献礼是280元一件(4瓶),后来没多久被工商局查到卖的古井贡酒是假酒,之后贾仁寿继续给自己送古井贡酒,古井贡酒献礼酒是都是150元一件(4瓶),因为贾仁寿没有账户,自己每次都把酒款转给张亚军,张亚军再把钱提出来给贾仁寿。
自己给张亚军转的53500元钱加上给贾茹15000元钱,一共68500元钱。
贾仁寿卖给自己的假酒就是古井贡酒献礼版、口子窖酒五年的两种假酒,古井贡酒献礼版、口子窖酒五年都是150元一箱。
周国家辨认出被告人贾仁寿是向其销售假冒口子窖、古井贡酒的人。
20、贾茹的证言,证实2018年2、3月份自己借钱给张亚军,8月份张亚军还了钱。
贾仁寿被抓后,张亚军至家中告知贾仁寿因卖假酒被抓,并带自己到周国家烟酒店要了15000元假酒货款。
21、陈华美的证言,证实贾仁寿被刑拘后,张亚军去自己家中告知贾仁寿出事了,并带贾茹去怀远龙亢要假酒货款15000元。
22、李德金的证言,证实春节前曹辉给自己打电话说代理古井酒。
自己就把贾仁寿电话给曹辉,碰到贾仁寿后说曹辉现在在代理古井酒,是真酒,让贾仁寿帮着给销售,之后自己就没有过问这件事。
23、曹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自己是通过朋友认识贾仁寿,2018年11月份自己朋友小谢家里办事,从贾仁寿手里买了50件假冒古井献礼白酒,价格是180元一箱,现金付款。
贾仁寿说假古井贡酒是他自己做的。
曹辉辨认出贾仁寿就是卖给解继斌50箱假古井献礼酒的男子。
24、谢继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底,通过曹辉向他人购买了50件假冒古井贡酒献礼酒,支付9000元假酒货款。
解继斌辨认出贾仁寿就是卖给自己假古井酒的男子。
25、被告人贾仁寿德供述与辩解,详细交代了自己租用禹会区八里河王维良的仓库和梅桥镇天宇村张亚军的仓库,从去年8、9月份开始制作假酒并销售。
主要就是制作假古井贡酒,还有一部分口子窖都卖给了怀远的周国家和蒙城县曹辉的朋友了。
卖给一个蒙城的男的50件假古井贡酒,当时卖给他八九千块钱。
被公安机关抓获前,怀远龙亢镇的周国家欠15000元钱的是假酒货款钱。
张亚军开始不知道自己生产销售假酒,后期张亚军知道了,还劝自己不要干。
在2019年快过年的时候,给了张亚军1000多块钱的房租,当时现金给他。
张亚军在2018年12月7日从农业银行转到自己账户25800元钱,后来又给了自己2万元现金,这些钱是卖假酒的货款,张亚军当时应该不知道这钱是卖假酒的货款。
26、被告人张亚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天宇行政村的房子是自己2018年9月份左右租给贾仁寿的,贾仁寿说到年底给2000元租金,2019年快过年的时候,贾仁寿给了1200元的现金。
一开始不知道贾仁寿租房子是放假酒的。
后来自己知道了还劝贾仁寿不要干了。
2018年10月份,贾仁寿让自己帮开车去怀远龙亢周国家烟酒店送酒。
因为贾仁寿用不好微信、网银转账就让自己帮忙收钱,事后自己再拿给贾仁寿。
周家国在2018年10月9日转8000元钱,2018年10月13日转11000元钱,2018年11月30日转12000元钱,2018年12月12日转10000元钱,2019年1月8日转的12500元钱,共计转了53500元钱,这些钱都是周国家买贾仁寿的假酒货款钱。
在贾仁寿被抓后,自己打电话给周国家,让周国家说给自己转账的钱是烟钱。
自己带贾仁寿女儿去怀远找周国家取得15000元是贾仁寿已经卖掉的假酒钱。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仁寿、张亚军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16155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仁寿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张亚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贾仁寿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贾仁寿、张亚军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亚军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账,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仁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
剩余罚金8815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张亚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三、追缴被告人张亚军违法所得1200元,追缴被告人贾仁寿、张亚军罚金120000元,予以上缴国库。
四、扣押的假冒白酒、包装物、制假机器、蓝色华为手机、以及车辆(皖C×××××)未移送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由侦查机关蚌埠市淮上区公安分局对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包装材料予以销毁;
对扣押的手机、车辆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在淮上区公安分局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文利 审 判 员 蒋 涛 人民陪审员 王侠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孔 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