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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华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凹凸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54号
案件名称西安华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凹凸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华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凹凸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华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十一号3幢1单元11834室。

法定代表人:王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凹凸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春晓路28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唐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巍,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骏翔,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元路58号2#楼602单元。

法定代表人:ShengpoW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献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华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凹凸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凹凸公司)、原审被告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3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泰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应当被撤销并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实和理由:(一)华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惠而浦公司明确提出其并非公证购买的吸尘器的制造者和销售者,也没有专利法上的使用和销售行为,故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此外,凹凸公司公证购买涉案吸尘器的店铺系淘宝上的“惠而浦官方授权店”,但该公证书内未显示授权书等证明文件,同时惠而浦公司又否认侵权产品是其制造、销售的,故该销售吸尘器产品的店铺并非惠而浦公司的官方店铺;

(三)由于惠而浦公司陈述其没有实施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故上海并非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无管辖权。

本案侵权行为结果地应当是本案专利权人凹凸电子(武汉)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武汉市;

(四)凹凸公司的母公司凹凸科技(O2MicroInc)利用众所周知的技术来申请专利并利用该专利打压中国科技企业,恳请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华泰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以减轻华泰公司诉累。

凹凸公司答辩称:(一)惠而浦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上海系其住所地,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凹凸公司已经提供了证据证明惠而浦公司制造、销售的吸尘器中使用了华泰公司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芯片产品,惠而浦公司的简单否认不影响其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惠而浦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原审法院对本院具有管辖权。

在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后,西安中院对本案已无管辖权;

(二)华泰公司反复以无关的、已被驳回的事由提起管辖权异议,恶意拖延诉讼,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惠而浦公司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凹凸公司提供的(2018)沪卢证经字第2052号公证书显示,其公证购买的吸尘器产品上标识有惠而浦公司的企业名称,该产品中使用了型号为L6017AA的芯片产品;

(2018)沪东证经字第16014号公证书、(2018)沪东证经字第16249号公证书显示,凹凸公司自深圳市国贸鑫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华泰HTL6017芯片产品上标识的型号为L6017AA,故凹凸公司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惠而浦公司在其制造并销售的吸尘器产品中使用了被诉侵权芯片的事实,惠而浦公司虽然否认上述事实而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凹凸公司以惠而浦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至于凹凸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是否真实、惠而浦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应待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确定。

同时,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有关专利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案件,在北京、上海、广州辖区,全部由相应的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

本案原审被告之一惠而浦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凹凸公司选择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华泰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白宇 书记员兴源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54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周平、张宏伟 法官助理: 刘白宇 书记员: 兴源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关 键 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管辖;

多个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华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凹凸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判主文:驳回西安华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裁判观点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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