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156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李勇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李松蓢西区29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65。
经营者李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李勇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