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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浮生半闲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93民初12470号
案件名称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浮生半闲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浮生半闲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12470号 原告: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朱子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江志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皓,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浮生半闲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00号1栋25楼2520号。

法定代表人:何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浮生半闲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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