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11177号原告:王韧,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文静,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协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2026号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6。
法定代表人:陈文华。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韧诉被告上海协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韧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4300元,余款人民币215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