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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韧与沈阳速能家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5民初11178号
案件名称王韧与沈阳速能家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韧;沈阳速能家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11178号原告:王韧,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文静,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速能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大淑村瑰香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J。

法定代表人:孙素琴。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韧诉被告沈阳速能家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韧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2300元,余款人民币227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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