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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文涛、陈伟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4刑初1497号
案件名称詹文涛、陈伟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詹文涛;陈伟光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4刑初149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文涛,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暂住深圳市龙华新区。

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9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辩护人官宝安,广东任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伟光,男,199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暂住深圳市龙华新区。

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9年6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辩护人程婷,广东深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芳芳,广东深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9〕1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文涛、陈伟光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詹文涛及其辩护人官宝安,被告人陈伟光及其辩护人程婷、李芳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詹文涛为非法牟利,雇佣被告人陈伟光,在深圳市福田区专门从事制造、销售假冒品牌手机活动。

具体过程是由被告人詹文涛本人从市场收购旧苹果品牌手机及假冒苹果手机配件(后盖、屏幕等),然后分配其员工被告人陈伟光等人在广博现代之窗大厦B座12H房内对所回收的手机进行维修、清理并更换带有苹果注册商标的假冒苹果手机后盖、屏幕等配件,制作成全新假冒苹果手机。

随后,由被告人詹文涛将制作的假冒苹果手机对外销售,非法牟利。

2018年11月5日,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对深圳市福田区进行执法检查,在被告人陈伟光在场的情况下,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在该处当场查获各型号假冒苹果手机162部以及用于制假的假冒苹果手机后壳162个、记账本2本及制假工具一批。

经查,上述被查获的162部假冒苹果手机均由被告人詹文涛、陈伟光等人生产制作。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162部假冒苹果手机中的41部苹果手机共计鉴定价值人民币152709元(其余手机,价格无法鉴定)。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詹文涛到深圳市公安局华强北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陈伟光到深圳市公安局华强北派出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詹文涛、陈伟光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詹文涛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陈伟光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官宝安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詹文涛主动投案自首,坦诚认罪认罚;

2、詹文涛一向表现良好,没有不良记录,系初犯、偶犯;

3、被告人家庭生活艰难,有三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

4、本案被告人并没获利,翻新苹果手机也是作为二手机出售,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

综上,请求法院对詹文涛从轻量刑,建议判处8个月的有期徒刑。

辩护人程婷、李芳芳发表辩护意见称,1、对41部苹果7手机的鉴定价值为152709元有异议,适用的鉴定价格过高,不应以市场中间价格来计算;

涉案缴获的手机是几人共同翻新的,涉案手机并不全是其翻新的,把缴获手机的鉴定价值全部算到员工陈伟光身上非常不公平;

2、被告人陈伟光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的行为构成自首;

3、被告人陈伟光系从犯、且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

4、被告人陈伟光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行政和刑事处罚,且被告人归案后,悔罪认罪态度良好;

5、被告人陈伟光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十分困苦。

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伟光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第6281379号“”商标由苹果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九类,包括移动电话机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

2017年3月,被告人詹文涛为非法牟利,雇佣被告人陈伟光等人,在深圳市福田区专门从事制造、销售假冒品牌手机活动。

被告人詹文涛本人从市场收购旧苹果品牌手机及假冒苹果手机配件(后盖、屏幕等),其员工被告人陈伟光等人协助其对所回收的手机进行维修、清理、更换假冒苹果手机后盖及屏幕等配件的工作,制作成全新假冒苹果手机,然后由被告人詹文涛将翻新好的假冒苹果手机对外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2018年11月5日,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对深圳市福田区进行执法检查,在被告人陈伟光在场的情况下,当场查获各型号假冒苹果手机162部以及用于制假的假冒苹果手机后壳162个、记账本2本及制假工具一批。

经查,上述被查获的162部假冒苹果手机均由被告人詹文涛、陈伟光等人生产制作。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162部假冒苹果手机中的41部[苹果7型(32G)32部、7型(128G)9部]相应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共计人民币152709元(其余手机,价格无法鉴定)。

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陈伟光到深圳市公安局华强北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詹文涛到深圳市公安局华强北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涉案手机等物证;

2.被告人詹文涛、陈伟光的身份材料、商标注册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告人詹文涛、陈伟光的供述与辩解;4.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6281379号“”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詹文涛、陈伟光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涉案查获的假冒苹果品牌手机被查获时没有标价,实际销售价格亦仅有被告人詹文涛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本案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更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

根据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述查获的162部假冒苹果品牌手机中的41部相应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共计人民币152709元。

该数额应认定为被告人詹文涛、陈伟光的非法经营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被告人詹文涛、陈伟光假冒“”一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詹文涛起主导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

被告人陈伟光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詹文涛、陈伟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詹文涛、陈伟光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文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陈伟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6日至2020年1月1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完毕。

)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雷  桂  森人民陪审员 陈  绍  粦人民陪审员 黎    锦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玲美(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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