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林晖旗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4刑初2620号
案件名称林晖旗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晖旗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4刑初262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晖旗(自报),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自报户籍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台北市中山区。

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4月24日刑满释放。

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6月2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9]2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晖旗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2019年12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变诉[201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晖旗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本院变更起诉。

本院依法适应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浩锋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林晖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初,被告人林晖旗通过网上联络非法购买假冒的印有惠普注册商标的硒鼓包装盒、硒鼓鼓身标和硒鼓防伪标,并存放于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赤米路2号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赤米东一巷旁某出租屋。

其后以钟某成、黄某2辉的名义利用优速快递、顺达权智物流等公司非法销售上述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15箱约1500个,非法获利约5000元。

2019年6月27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林晖旗并在上述两地点起获假冒惠普(“HP”)标识硒鼓包装盒23500个、惠普(“HP”)标识硒鼓鼓身标27540个、假冒惠普(“HP”)标识硒鼓防伪标75944个,合共126984个。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林晖旗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并提出如下量刑情节:坦白、认罪认罚、犯罪未遂、累犯,建议对被告人林晖旗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晖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初,被告人林晖旗通过网上联络非法购买假冒的印有惠普注册商标的硒鼓包装盒、硒鼓鼓身标和硒鼓防伪标,并存放于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赤米路2号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赤米东一巷旁某出租屋。

其后以钟某成、黄某2辉的名义利用优速快递、顺达权智物流等公司非法销售上述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15箱约1500个。

2019年6月27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林晖旗并在上述两地点起获假冒惠普(“HP”)标识硒鼓包装盒23500个、惠普(“HP”)标识硒鼓鼓身标27540个、假冒惠普(“HP”)标识硒鼓防伪标75944个,合共126984个。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广州骏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任命书、领事认证书、公证书及相关资料、商标注册证第11322686号/第7749458号(“hp”)、未授权声明、鉴定证明、硒鼓防伪标贴真假对照、委托书(邹某);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快递单汇总表、快递单、营业执照、微信截图、电子数据;

证人黄某1、张某、被告人林晖旗对作案地点、微信账号、微信聊天截图及收款记录、其本人护照、旅行证、涉案快递单、其存放的假冒HP硒鼓防伪标、假冒HP硒鼓包装盒、假冒HP硒鼓鼓身标的指认;

证人胡某、黄某1对假冒的HP硒鼓防伪标和HP硒鼓包装盒的指认;

证人胡某对涉案车辆的指认;

调取证据清单、微信交易记录及微信信息;

证人张某、毕某、黄某1、胡某对被告人林晖旗的辨认笔录;

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被害人邹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毕某、杨某、黄某1、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晖旗的供述、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晖旗无视国家法律,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晖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林晖旗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被告人林晖旗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查获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晖旗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晖旗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一批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卫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敏婷郭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