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804号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2777号4幢2-3层。
法定代表人:陈瑞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东,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业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曹甸镇工业集中区晨化路。
法定代表人:郝成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业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